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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2016-03-04 11:28:39   来源:    点击: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附件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开办资金,举办者简介,住所。单位举办的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写明个人姓名并签字,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 章程草案(根据湖北省社会组织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法人)》拟定)。
3. 负责人、理事(董事)名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董事)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执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除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附件二)。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三)。
3.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需要业务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件的,还应提供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
4. 场所使用权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附件四)。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 从业人员的名册及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7. 党建情况说明。
四、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
1. 申请人咨询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相关政策。
2.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申请人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前置审查手续,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正式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设验资帐户,将开办资金打入帐户,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6.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7.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材料完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选举负责人,通过章程。
9.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10. 办理有关证照事宜: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银行申请将验资帐户转为基本账户,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买相关票据。
11. 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附件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附件六)、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附件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附件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件九)、章程、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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