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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的通知

2016-03-16 15:23:19   来源:随州民政局    点击:
随民函[2016]17号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的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2015年度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社团,2015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2015年度检查。
    二、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3月1日起登陆随州社会组织网(shzz.szmzj.gov.cn)、湖北社会组织网(www.hbshzz.gov.cn),点击首页右侧湖北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年检登录,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将经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后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一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用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二)报送材料。将下列书面材料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进行审核。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
    2、会计事务所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重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①重大活动的申报开展情况、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报告、③党建情况);
4、《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取得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必须提供年检过的许可证副本(验原件,复印件留存1份)。
   (三)实地抽查。我局将根据平时掌握和报送材料情况,随机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情况计入年检结论。
   (四)公告年检结果。年检完成后,我局将通过“随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年检结果。
    三、相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按规定参加年检,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义务。各社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如实填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职责,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三)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标准。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社会团体年检联系人:彭鸿雁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联系人:曾真
    联系电话:3257609  3590135
    随州社会组织群:54807556
 
 
随州市民政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社会组织年检标准
 
    一、社会组织年检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财务制度健全且收入支出符合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逾期参加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社会团体未经报批逾期换届的;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违反条例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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