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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4-05 09:07:37   来源:    点击:
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
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7〕16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
    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党员情况信息表》,见附件2)。《承诺书》《党员情况信息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三个月内,社会组织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在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中凡是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应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便于管理”的原则,重点依托社区(村)、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务楼宇、行业协会以及龙头企业等,采取区域联建、同业共建、挂靠组建、派驻帮建、龙头带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没有党员的或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党员按照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多方活动的原则,进行有效管理,党员不重复交纳党费,不重复进行党内统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成立登记1个月内应将《承诺书》《党员情况信息表》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其做好党建工作(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业务范围归口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承诺书》《党员情况信息表》复印件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指导其做好党建工作。
    三、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党委审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批。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也可按就近方便的原则向所在地域街道或乡镇党委申请审批。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社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
    四、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和党员意见,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督促推动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切实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和评估工作,积极探索在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中落实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样本)
          2.社会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情况信息表
 
 
                                   湖北省民政厅
                                 2017年3月28日

附件1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样本)
 
××××民政厅(局):
   (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特此承诺。

 ××××(社会组织名称)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社会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情况信息表
社会组织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  
详  细
地  址
 
联系人及职务   移动电话  
法  定
代表人
  政治
面貌
  联系电话  
工作  人员  党员  基本  情况 工作人员总数   党员总数  
其中:1.专职   党员人数  
      2.兼职   党员人数  
      3.退休返聘   党员人数  
4.其他   党员人数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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