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变更。
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社团名称事项的会议纪要;
(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直接登记的除外);
(4)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2、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的社会团体章程初审稿;
(2)按章程初审稿修改打印的章程三份;
(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直接登记的除外);
(4)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住所的会议纪要;
(2)《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附件八)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
(4)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有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提交审批表(附件三);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材料
(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纪要;
(2)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
(3)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流程:1、社会团体将相关变更内容报登记管理机关初审。
2、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变更事项;
3、社会团体将相关变更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除外);
4、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