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南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 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3. 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 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 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 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 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第7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流程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 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
3.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 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5.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6. 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注销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章、财务帐册和财务凭证、内设机构印章。
7.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附件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