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南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开办资金等事项的变更。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流程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变更事项。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相关变更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除外)。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4.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变更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三);
4.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6. 变更后的章程;
7.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变更理由要载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新更名的单位承担);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一);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住所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附件四)。新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 变更后的章程;
6.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以实物增资还需评估报告;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