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民函〔2018〕29号
关于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
通 知
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确保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记录和归集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按照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分类,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按照数据格式要求,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同时,通过官网、官微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建立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要加强动态管理,被列入活动异常社会组织名录满2年的社会组织,要将其移除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的社会组织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列入时限。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提出异议,经核实确认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活动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属于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将其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于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各地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会组织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移出。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移出。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前还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三、完善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在确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应用信用信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规定,各地民政部门在审查确认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要积极应用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等信用信息。对于年检结果、评估等级、公益活动符合规定条件以及其他条件的,及时予以资格审查通过,对于年检不合格、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在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应用信用信息。对上年度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以及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限制参加等级评估。对已取得评估等级的失信社会组织,给予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
(三)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评先评优时应用信用信息。积极将政府事务性、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优先向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转移。各级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优先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资助奖励。
(四)在开展社会组织评先评优时,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予以优先考虑。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领域进行限制。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
各地民政部门要广泛宣传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对守信社会组织加强正面报道,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披露和曝光,推动各部门更加重视社会组织信用,社会各界更加理解社会组织信用,引导社会组织更加珍惜自身信用。督促社会组织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同时,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推广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应用成果,努力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社会组织发展氛围。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应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做法和经验,整理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