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走向共同富裕是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时代背景,也为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然而,如何才能发展好我国的慈善事业,是走欧美式的发展道路还是走中华传统的老路,在理论学术界与慈善业界却存在着重大分歧。专业人士大多崇尚只能通过组织化、专业化的机制援助非特定受益人的欧美式慈善,但实践中往往陷入水土不服的困境;民间大众依然习惯自古以来直接帮人的传统,却在现行慈善制度中得不到认同。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慈善事业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但是,要形成成熟的新发展理念并据此打造有利于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障碍,有鉴于此,笔者就促进我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谈三点基本看法。
明确慈善事业
在走向共同富裕进程中的
合理定位
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对促进共同富裕具有三重效应:
一是调节财富分配格局的直接效应。即通过款物及劳务捐献,弥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不足,形成先富帮后富、有能力者帮有需要者的优良社会分配格局,这是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直接效应。
二是对财富再分配的增强效应。即通过第三次分配支持慈善组织发展,促使再分配得到更好的落实。中外实践表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客观上离不开慈善事业的有力配合,许多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作为再分配工具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慈善组织来付诸实施,这是慈善事业对促进共同富裕的再分配机制的增强效应。
三是提升社会价值的扩散效应。即慈善事业能够弘扬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乐善好施的中华传统美德,进而形塑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有利社会氛围,实质性地提升了社会价值,促进了社会团结与社会和谐,这是只有慈善事业才能发挥出来的独特的扩散效应。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其上述直接效应、增强效应与扩散效应。
在上述三大效应中,核心是要摆正慈善领域中促进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提升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对慈善事业在物质共同富裕与经济价值提升方面期望过高,因为第三次分配不可能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相提并论,即便是慈善事业最发达的美国,其对美国物质财富的调节力度也是微乎其微。只有保持这样清醒的认识,才会对慈善事业的筹资功能保持理性,才会充分尊重捐献自愿的慈善法则,才不至于让先富群体将共同富裕误读为“杀富济贫”。同时,要认识到慈善事业对促进物质共同富裕和提升经济价值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对促进精神共同富裕和提升社会价值的空间是无限的。因此,应当对慈善事业促进精神富裕和提升社会价值给予更高程度的重视,这是中国社会与新时代发展所需要的,体现的是慈善事业所具有的卓越功能,它使得慈善事业具有了不可替代性。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慈善界,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受到追捧,印度的德兰修女和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更因一辈子帮助穷人而被奉为慈善界圣人,但美国并没有因发达的慈善事业缩小了贫富差距、化解了社会冲突,先后获得过诺贝尔和平奖并广泛地赢得人们尊敬的德兰修女与尤努斯也只能十分有限地帮助为数不多的穷人而绝不可能改变印度与孟加拉国亿万穷人的命运。这些客观事实揭示出来的一个深刻道理,就是应当充分肯定慈善事业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其功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平等还必须依靠社会制度。
我国没有美国式的发达慈善事业,没有德兰修女与尤努斯这样的慈善人物,但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治理体系的优势。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践行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共同富裕,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更能够有效作为。正是这种制度优势,在新中国成立后短短几十年间,我国民生发展实现了劳苦大众翻身得解放、10多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次大的飞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圆满完成近亿人口的脱贫攻坚任务,现在又行进在走向共同富裕的大道上。中国的成功实践,决定了慈善事业的公益理念应当服从为人民谋幸福和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与目标追求,慈善组织的作为应当服务于党和政府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全局与大局。概括一句话,就是应当对中国制度有充分的自信,并在这种自信中重塑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新理念,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重塑中国特色的
慈善范畴与慈善事业
发展理念
慈善活动可以无国界,慈善事业却必须有国界。因为个体行善或个别慈善活动可以基于个人自由,但要让慈善成为一项宏伟的事业则必然要适应所在国家的文化,服从所在国家的制度。只有在共同文化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共同的价值认同,进而达成社会共识,于后才能形成大众参与的社会氛围与有利的政策环境;只有真正融入所在国家的社会制度与经济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出慈善事业应有的功能。从现实来看,我们尚未形成中国文化与制度的价值认同-社会共识-政策体系-有效行动-实践效果的逻辑链条,精致的欧美式专业精神与大众化的中国式实践相互脱节。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我国的慈善事业就难以走出迷雾,也难以达到理想的发展境界。
正因为此,中国慈善事业必须从两个尊重中走出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即尊重慈善事业的一般规律,尊重中华文化与中国制度的现实国情,前者包括公益、自愿、平等、自治等普遍规则,后者包括推己及人、互助友爱、社会主义制度等中国元素,应当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以规律为由脱离国情,也不能以国情为由偏离规律,误却慈善事业的发展。 从上述依据出发,特别需要重塑中国特色的慈善范畴与慈善事业发展理念。对中国人而言,无论是帮助特定的亲友、同事或其他人还是非特定的对象,无论是通过专业的慈善组织实施还是直接帮助有需要者,一切助人行为都可称之为善行。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现代慈善必须是组织化、专业型、针对非特定受益人的慈善活动,这是欧美人给出的标准答案,却不能等于中国答案。我国需要专业的、有能力的慈善组织,更需要大量立足民间、立足社区的慈善活动;要发展好针对非特定受益人的组织化、专业化的慈善事业,更要弘扬传统的针对特定受益人的非组织化、非专业模式的慈善精神与活动。中国慈善事业应当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坚持自愿、平等原则,通过组织化、专业化的途径提升慈善资源动员能力及其使用效率,也要在尊重中华慈善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将人民群众普遍性的善行变成慈善汪洋大海,还需要将慈善事业置于国家现代化全局和共同富裕大局之中找准其定位,发挥其作用。
我国要在中华传统慈善的汪洋大海基础上,发展好组织化、专业化慈善事业,但反对以欧美的“标准答案”来否定中国的“汪洋大海”。在中国,离开了千百年来家庭保障、亲友相济、邻里互助等汇聚成的慈善“汪洋大海”,欧美式的“精致慈善”永远也长不大;而没有“精致慈善”,也很难让普遍性的善行成长为有规模的慈善事业。面向未来,不能在欧美式与传统式之间走向极端,而是要走向融合,正确的取向应当是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地发展。
此外,还要同时校正慈善事业等同于第三次分配的认识误区,它以第三次分配即个人自愿捐献为本质特征,但却是一种应当包含初次分配、再分配份额在内的混合型分配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不使慈善事业孤立存在于社会分配体系,才能更多、更好地动员社会资源,并实现社会资源与公共资源及市场资源的有效对接,这才是真正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的必由之路。
社会褒奖、财税支持
及与法定社会保障融合式发展
慈善事业建立在公益道德基础之上,要促进其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慈善事业同样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但调查表明,社会褒奖机制更加重要,而要得到政府更大力度的支持还需要与法定社会保障相融合。因此,适合国情的慈善激励机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其次,健全财税支持政策。一方面,对慈善组织与慈善行为要建立一整套税收激励制度。包括引领捐献与公益行为的税收减免制度,促进捐献与社会公平的遗产税、赠与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等,税制的完善及有效性,将对慈善事业的大发展起到强大的牵引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基于慈善事业的公益本质和政府财政的公共性具有相通性,发展慈善事业实质上也是壮大财政公共性的行为。以20世纪90年代的“希望工程”为例,其救助数以百万计的失学儿童、援建数以千计的希望小学,弥补了教育领域公共财政投入的不足。现实中各类慈善组织所做的基本上是政府在做、打算做且必须做的事情,因此,政府财政投入应当成为慈善事业重要资金来源。当然不是直接拨款,而是需要通过项目支持或购买公共服务等途径,实现对慈善事业的直接支持。
再次,确立慈善事业与法定社会保障的融合发展之路。根据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慈善事业大多直接面向困弱群体,包括扶危济困、养老、育幼、助残等等,事实上与政府负责或主导的法定社会保障事业具有同向性。因此,推动慈善事业对接法定社会保障事业是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必由之路,否则,慈善事业将始终难成气候。在这方面,慈善事业需要调整自己的结构与方向,提供社会服务的慈善组织应当构成慈善事业的主体,如举办面向弱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提供公益性的儿童福利服务、开展残疾人事业,以及救助贫困患者与天灾人祸中的不幸者,等等。这些指向与法定社会保障事业密切相关,既可以使慈善事业得到巨大的发展,也可以使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真正成熟。因此,慈善界应当了解并对接好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界要重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如果慈善事业与法定社会保障实现了有机且有效协同,结果必然是相得益彰地共同发展。
总之,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在全面提速,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正在全面付诸行动,这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时代背景与宏观环境,慈善界需要理性把握住这样的有利条件,尽快凝聚共识、抓住着力点,共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沿着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之路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